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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279号

黄金楼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8-05-21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金楼,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郭福

裁判文书全文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黄金楼。委托代理人关鑫,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海军,该村书记。委托代理人张毅,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福。

原告黄金楼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郭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楼、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郭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村委会将四口人土地发包给原告,后该土地于2003年退耕还林,经村委会决定,分别将位于长发村宏达屯附近,东邻赵开友、西邻汤秀石、南临道、北临郭福的1.6亩机动地和汤秀石占用的0.8亩机动地置换给原告。2012年3月22日村委会正式通知被告郭福将其占用的1.6亩土地交给原告使用,被告郭福拒绝交出。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白城市洮北区农村土地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起土地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农仲裁字(2012)007号裁决书,裁决:被告郭福自裁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1.6亩土地,现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郭福仍未履行裁决书确定义务,现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将2.4亩土地交付原告使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土地纠纷经白城市洮北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农仲裁字【2012】第007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作为纠纷的主体原告(仲裁时为申请人)已参加了仲裁及领取了裁决书。现提起诉讼,已超过了起诉期。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金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