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行恢27号申请执行人彭弋夏,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环城路22号。法定代表人林志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彭弋夏申请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彭弋夏案款8438元。本院已执行8438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伟
审判员 覃永晓
审判员 何相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纪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