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50号原告朱安洲,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蒋杰,男,汉族,约48岁,居民。被告赵华,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安洲与被告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安洲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安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安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朱安洲负担。
审 判 长 洪林杰
审 判 员 陈 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文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东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