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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650号

朱安洲与蒋杰、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安洲,蒋杰,赵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50号原告朱安洲,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蒋杰,男,汉族,约48岁,居民。被告赵华,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安洲与被告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安洲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安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安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朱安洲负担。

审 判 长  洪林杰

审 判 员  陈 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文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东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