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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402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浙江资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资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王光耀,瞿晓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40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负责人:陈军。

被执行人:浙江资佳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青伟。

被执行人: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加祥。

被执行人:王光耀。

被执行人:瞿晓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资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王光耀、瞿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自行协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40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