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580号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西街。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永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