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行初字第00243号

袁建辉、周小林与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告宁乡县玉潭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林,袁建辉,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宁乡县玉潭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00243号原告周小林,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宁乡县。委托代理人秦孟,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建辉,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宁乡县。委托代理人秦孟,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玉潭路。法定代表人丁新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远洋,女,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军,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玉潭街道办事处(原名宁乡县玉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南路玉兴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喻林义,男,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喻自强,男,该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原告袁建辉、周小林诉被告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告宁乡县玉潭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周小林、袁建辉于2016年2月19日以本案需要变更和增加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林、袁建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林、袁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小林、袁建辉承担。

审 判 长  刘 健

人民陪审员  俞建芝

人民陪审员  岳群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