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86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代表人尚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男,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卢振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济南市。
被告张永卫,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张永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光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董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