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7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张×负担6750(于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由刘×负担1150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文彤
审 判 员 任淳艺
代理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