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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4-1号

秦得祥与方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得祥,方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4-1号申请执行人秦得祥,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官庄乡罗王村闪庄后街。被执行人方光,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官庄乡罗王村闪庄后街。被执行人方光因欠申请执行人秦得祥借款未还,经本院处理,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秦得祥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民间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垫付的诉讼费用2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得祥与被执行人方光达成协议。方光以其所有的开封市郑开大道北碧水蓝城二期4号楼1002房,建筑面积133平方米的房子,折价80万元抵偿给秦得祥。

本院认为,双方的协议属于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协商折抵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方光截至2016年3月底,应付申请执行人秦得祥借款本息、垫付诉讼费共计26.215万元。被执行人方光所有的位于开封市郑开大道北碧水蓝城二期4号楼1002房,建筑面积133平方米的房产作价人民币8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秦得祥所有。该房产在建设银行名都支行(金明西街与晋安路口)按揭抵押贷款40万元中由申请执行人秦得祥代为归还。申请执行人秦得祥在2年内将银行按揭贷款提前还清,以方便房产过户。秦得祥另付给方光15万元作为房子升值的部分补偿。

二、将被执行人方光所有的位于开封市郑开大道北碧水蓝城二期4号楼1002房(建筑面积133),过户给申请人执行秦得祥名下。由秦得祥持本裁定单方办理过户、办证手续。办理产权证照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秦得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曹艳青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