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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财保5号

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财保5号申请人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长兴中街(民政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791798177P。法定代表人杨盛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临港工业区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良欣,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申请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179,051.9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由清流县财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79,051.92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担保人清流县财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等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赖跃迅

审判员  邓秀珍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玉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