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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283号

侯新民与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新民,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283号

申请执行人:侯新民,男

被执行人: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侯新民与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无银行存款,无能力履行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大金劳人仲裁字第1256号仲裁裁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刘延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莹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