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砀刑初字第0017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大巧,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砀山县。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大巧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判决宣告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9日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程大巧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邵长稳
审 判 员 张 超
人民陪审员 张成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