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滕明兴,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民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民建劳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龙场。法定代理人罗贤良,系四川民建劳务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四川民建劳务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世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