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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字第174号

黄某某与四川民建劳务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四川民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滕明兴,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民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民建劳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龙场。法定代理人罗贤良,系四川民建劳务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四川民建劳务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世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