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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执保63号

黑龙江省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秀玲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秀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保63号申请人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繁盛大街611号。法定代表人张臣,该商业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超,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董秀玲,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依据(2016)黑1226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轮候冻结被申请人董秀玲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董秀玲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轮候冻结,账号为×××。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繁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彦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