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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2659号

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伟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2659号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邮政新村1栋3楼。法定代表人余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应初。委托代理人黄英。被告贺伟龙。

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伟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伟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伟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易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