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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91号

李维宝与崔建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39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建清,李维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建清,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昊,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劳承甫,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维宝,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0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户籍住址在广东省高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广州市海珠区石基路608-3号旧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沙向红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