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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485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周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周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48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郑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宇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周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