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王X幸,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XX。被执行人郑X友,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X幸与被执行人郑X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泌法民执字第4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松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