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商特字第000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爱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爱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爱华(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74×××44的存款人民币1653977.2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