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30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新桥五金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卖新公路18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黄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倪勤松,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芜湖黄燕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黄燕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黄燕实业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存款848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苏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