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96号
原告:刘猛(又名二峰),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亚民,安平县鼎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平县欧一达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冬冬。公司地址:安平县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猛与被告安平县欧一达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到期债权18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平县欧一达网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85000元。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支取和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福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世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