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何某,组长。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件款19197元执行回并已给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