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27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住广东省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2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65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唐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6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小军
代理
审判员 曹治华
代理
审判员 温晓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炎彪陈秀琪曾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