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393号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井元路北王全口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9655964-2。法定代表人牛玉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虎林,该公司职员。被告白自强。被告张海光。被告张海霞。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自强、张海光、张海霞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告的送达地址,以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特快专递均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退还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国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润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