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初字第91号原告蔡斌,男,汉族,1982年7月7日生,住址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徐丽,系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被告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红旗派出所,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负责人于利,系所长。委托代理人潘明辉,男,系该所副中队长,住址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步频,女,系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民警,住址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蔡斌诉被告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红旗派出所不履行保护保护被抢儿童人身权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3日,原告的儿子蔡元溱出生。2013年11月19日,原告与前妻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儿子蔡某某归原告抚养,前妻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015年2月23日(正月初五),蔡某某被陌生人抢走,原告在事发现场看到了前妻的父母。当场,原告拨打110报警。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红旗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将原告及前妻的父亲带至派出所,前妻父亲称“不知道孩子在哪。”接警民警答复原告“这事警察管不了,又没出刑事案件,去法院起诉吧。”2015年2月25日,原告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答复,抢走孩子的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定性;而且,法律没有任何关于姥姥和姥爷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认同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儿童失踪案件应当由公安部门受理,派出所在没有作出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便口头答复原告“就在你老婆那。”对于公安的答复,原告有两点质疑。⒈未经调查,怎么确定孩子就在原告前妻那儿?难道是被收买了?⒉孩子离开法定监护人远远超过合理期限,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也不调查,不能明确孩子的位置,无法确保孩子的人身安全。孩子被抢时,已经感冒,正打吊瓶治疗。公安机关疏于履行职责,如造成孩子的身体健康问题,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向110报警中心咨询,答复原告到报案派出所报案。原告多次到红旗派出所,派出所一直不予受理。原告到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该分局也什么问题都没解决。原告的孩子被人抢了,法定程序就应当找警察,公安机关不管不问,严重行政不作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红旗派出所立即履行保护被抢儿童蔡元溱人身权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判令被告立即履行保护被抢儿童蔡元溱人身权的法定职责,指向的客体不是行政行为,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九条第㈣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不予收取,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艳
审 判 员 刘丽娜
人民陪审员 佟晓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