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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432号

罗云均与刘昌权、向天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云均,刘昌权,向天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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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华蓥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罗云均,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刘昌权,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向天兰,女,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昌权、向天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昌权、向天兰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号)及车库(��权证号: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海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