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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执125号

李宣娥申请执行李昌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宣娥,李昌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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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李宣娥,女。

被执行人:李昌凤,女。李宣娥申请执行李昌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李宣娥依生效判决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李昌凤支付给其判决确定的鉴定费2480元及诉讼费1280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将该3760元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执12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达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