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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35号

原告唐春诉被告姜开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春,姜开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5号

原告:唐春,女。

被告:姜开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诉被告姜开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春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春负担。

审 判 长  韩 娜

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

人民陪审员  赵根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