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5号
原告:唐春,女。
被告:姜开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诉被告姜开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春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春负担。
审 判 长 韩 娜
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
人民陪审员 赵根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