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400号原告刘某。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万锐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帮武 来自
刘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400号原告刘某。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万锐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帮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