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275号罪犯合楷,男,1972年8月30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峨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合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1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合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合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执行有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合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合楷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新柱
审 判 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张荣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韬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