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11390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雅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程洪全,经理。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表人张真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雅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雅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雅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光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