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722号原告桑某某,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罗某某,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桑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飞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