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327号
原告:李某,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梁某,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王祥,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