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852号
原告:涂伟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受理原告涂伟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伟成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桂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