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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83号

曹桃英、王增祥等与沙县南霞乡松树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曹桃英,王增祥,王庆沿,沙县南霞乡松树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83号原告曹桃英,女,汉族,1949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原告王增祥,男,汉族,1949年12月4日出生,住沙县。原告王庆沿,男,汉族,1994年1月31日出生,住沙县。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慧敏、黄菲,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县南霞乡松树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县南霞乡松树坑村。法定代表人夏金旺,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桃英、王增祥、王庆沿与被告沙县南霞乡松树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沙县南霞乡松树坑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桃英、王增祥、王庆沿申请撤回对被告沙县南霞乡松树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桃英、王增祥、王庆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桃英、王增祥、王庆沿承担。

审判员  潘秀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