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305号原告李月来。被告刘学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来与被告刘学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来撤回对被告刘学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东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庆福 关注公众号“”
李月来与刘学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305号原告李月来。被告刘学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来与被告刘学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来撤回对被告刘学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东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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