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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305号

李月来与刘学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月来,刘学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305号原告李月来。被告刘学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来与被告刘学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来撤回对被告刘学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东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庆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