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480号原告朱某甲。(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银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