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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480号

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480号原告朱某甲。(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银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