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758号
原告:王某,男,198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
被告:葛某,女,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
原告王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
审 判员 马治国人民 陪 审员 周松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王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