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247号申请执行人彭永红,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葛国强,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法定代表人葛国强。被执行人河南迎君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国强。申请执行人彭永红与被执行人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河南迎君山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驿执字第12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秀平
审判员 姜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