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执48号

毕亚玲与王万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亚玲,王万成,谢凤霞,刘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毕亚玲被执行人王万成被执行人谢凤霞被执行人刘桂荣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毕亚玲申请王万成、谢凤霞、刘桂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9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万成谢凤霞刘桂荣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02执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