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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751号

潘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751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冯国彪,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管 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允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