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751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冯国彪,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管 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允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