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9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通化县第七中学学生,住通化县。法定监护人林凤华(系原告母亲),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地中海小区27号4单元502室。被执行人付强,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丁和连、丁和平、张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通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永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静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