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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48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48号

原告: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崔某。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崔某负担。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