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48号
原告: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崔某。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崔某负担。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48号
原告: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崔某。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崔某负担。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