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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民初147号

苏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147号原告苏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孩子结婚,故暂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长  马桂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春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