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147号原告苏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孩子结婚,故暂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长 马桂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春春 来自:
苏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147号原告苏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孩子结婚,故暂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长 马桂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春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