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财保28号

贠志立与王广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贠志立,王广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8号

申请人:贠志立,男,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王广武(曾用名王长峰),男,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贠志立因与被申请人王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广武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宿怀北路262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广武、孙明坤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宿怀北路262号010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屋编码04XX02)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袁白雪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纺织路轻化厂宿舍03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