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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1009号

李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00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大城子镇。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蒙古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4)喀大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广林

审判员  于志栋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