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00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大城子镇。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蒙古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4)喀大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广林
审判员 于志栋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