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思思,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春。
委托代理人:沈长苗,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盛森
审 判 员 樊瑞娟
代理
审判员 龚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吴佳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