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37-1号申请执行人张秋才。被执行人李绍荣。申请执行人张秋才与被执行人李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秋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绍荣的工资收入账户,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张秋才与被执行人李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671809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