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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民终212号

河口盛泰农业有限公司与邓贵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河口盛泰农业有限公司,邓贵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口盛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瑶族自治县莲花滩乡蛮新线2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白孝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春祥,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潘良昭,云南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贵林,男,1970年6月5日生,瑶族,农民,现住河口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河口盛泰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贵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河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口盛泰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口盛泰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口盛泰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丽仙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许莲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雪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