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55号
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立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姚德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德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蒋 晓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庆宏 搜索“”